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陳子安
被 告 林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