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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謝儀馨 
            李彥儒 
被      告  劉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36,918元
2.09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29日止
0.2595%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