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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傅筱筠 
            翁毓君 
被      告  黃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