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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4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元 
訴訟代理人  姚珮瑜 
被      告  鍾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23,630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

2.595%
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1日
0.272%
自113年6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