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廖聆安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簡裕耕即安品風華工作室
被 告 楊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陳報其於辯論期日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