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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侯仁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  息  期  間
(民國)
 1
45,731元
13.5%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588元
15%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金合計60,319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