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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姿穎  
            劉書瑋  
被      告  羅郁淳  
            羅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有數人,而原告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4元」,無法知悉原告是請求連帶給付或是各別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