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黃家洋
被 告 余民偉 住○○市○區○道○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538元,及其中75,974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