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卉歆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所有人,並未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本院已向郵局調閱上開帳戶申設資料,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