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欣怡
洪敬傑
被 告 鄭有良即鄭永達即鄭棋亦
鄭永宏
朱水蓮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 告 鄭晴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提出異議,有撤回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