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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鄧惟宇 
被      告  密斯特查理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