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鄧惟宇
被 告 密斯特查理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送達不合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