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46號
原 告 蘇繼鴻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被 告 蘇繼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1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請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租約訂立時,就租金給付關於「蘇陳素錱之繼承人」部分,並非案繼承人姓名及人數逐依羅列,而係以「蘇陳素錱之繼承人」之理由為何?
三、另請兩造針對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究竟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表示意見(如該債權是否為繼承取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