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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93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被      告  陳祥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88年8月起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並於90年3月擔任行銷幹部,雙方訂有行銷幹部僱佣契約書,此後陸續擔任至業務單位主管處經理,工作内容除招攬保險契約外,亦包含招募新進業務人員及業務組織管理之業務主管職務。為勉勵處經理善盡督導轄下業務人員之責任,故原告在津貼制度之設計上,使處經理之部分津貼與轄下業務人員之有效業績連動,以收督促之效。具體言之 ,被告得依原告「行銷幹部支給辦法」及陸續修訂之「業務人員薪津及獎金核發辦法」、「業務支給辦法施行細則」、「各職級支給標準修訂」等規定,依其轄下各組業務人員招攬保險契約之首年度佣金總額計算,領取對應之「組織津貼」、「管理津貼」、「實動津貼」以及按各業務組首年度佣金總額計算之「主管薪津」。
 ㈡查被告轄下之業務人員董建佑故意以錯誤之保單資訊向保戶胡進利、吳文哲及吳佳芸等人招攬保單,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向原告投保保險契約,因而受有損害,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3號判決確定。而董建佑上開不當招攬之保單業績計入所屬組別之業績後,使全組當月之首年度佣金總和達到標準,導致被告因此自原告公司溢領組織津貼、管理津貼、實動津貼及主管薪津合計新臺幣(下同)16萬586元(計算式如附表)。由於董建佑之招攬行為明顯不當,案關保險契約内容不符保戶需求,業經保戶取消保險契約,原告並已退還全部保費予保戶,既然用以計算被告上開各項津貼之相關業績已不復存在,兼之被告身為董建佑之單位主管,並未對其善盡督導之責,因而造成原告財產上之損害,其顯無理由領取基於保險契約所發放之上開各項津貼。原告爰依兩造簽訂之行銷幹部僱佣契約書第13條第3款之約定,以及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領取之上開各項津貼合計16萬586元。
 ㈢綜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銷幹部僱用契約書、業務支給辦法施行細則、組織架構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3號判決書、銀行轉帳清冊、業務員領薪明細表、業務系統佣金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桃院卷第7-2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僱用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報酬16萬586元,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負上開債務,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復未約定利率,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1日(見本院卷第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僱用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萬586元,及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溢領項目
溢領金額
(新臺幣)
小計
1
97年11月20日
組織津貼
8646元
17184元
管理津貼
4803元
實動津貼
375元
主管薪津
3360元
2
98年8月20日
組織津貼
15756元
30484元
管理津貼
8753元
實動津貼
375元
主管薪津
5600元
3
98年9月18日
組織津貼
27692元
54091元
管理津貼
15384元
實動津貼
375元
主管薪津
10640元
4
98年12月18日
組織津貼
30258元
58827元
管理津貼
16809元
主管薪津
11760元
合計
160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