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銘輝
被 告 張峯斌
郭張烘妹
張瑞然
張瑞宜
張峯增
張瑞琴
張瑞芬
張瑞花
被代位人 張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7「繼承人欄」關於「張瑞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瑞芬」。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