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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黃**」之完整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四、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狀上相對人之記載均僅為「徐**」、「黃**」、「蔡**」等,未記載完整姓名;另就訴之聲明部分,亦僅記載「受告知人蔡思芸及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等文字,該被繼承人之身分亦屬不明,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