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琬清
訴訟代理人 林睿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林哲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