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郭瑞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清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為保障土地分割之主張及因應未來相關事件延伸之必要需求,確保辯論過程之重要資訊,不受時間及記憶之影響而模糊或錯誤,損及權益,爰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