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興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