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國家太空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陳素芬律師
王碩勛律師
被 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3,580元(含本金43,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053,580元、違約金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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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1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7年12月7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8年6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 | 108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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