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晏晏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被 告 新竹聖安宮
法定代理人 曾國筌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0,0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電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