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劉邦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