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欽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