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淑芬、陳浩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