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耿孝平
複代理人 管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琪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