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意凡、李冠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9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