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妙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聲請民事調解,惟其中調解聲明、爭議情形尚未明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上揭說明,原告應具體表明欲調閱就學貸款帳號、戶名、繳款期間等資訊,如非原告本人帳號,應提出與帳號所有人間之關係;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及侵害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