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民
訴訟代理人 方仁祥
郭烝瑋
被 告 新加坡商亞必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蒙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