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周德祥即周謦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祥即周謦詳、周○○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之當事人資料不足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008建號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被告周○○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並補正被告周○○之姓名、年籍、送達地址。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