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信
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上列原告前與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1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止息日核計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