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楊忠泰
被 告 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許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泓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許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