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1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0,103元,依起訴時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