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彥中即陳學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3,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