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蘇于倫
被 告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確定請求之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