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相 對 人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945元【含本金3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16%計算之已發生利息51,945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