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風詩鈞
被 告 卓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起訴不合程式,且不備其他要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送達地址、可特定被告人別之資料。
二、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附件鑑界圖、現場照片。
三、原告所有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五、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