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代 理 人 巫光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須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111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