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鄭清治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瑞榮
上列原告鄭清治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抵押權人部分)(姓名不闕漏),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其中所列共有人已歿,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