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大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阿秀、陳春正、陳旭斌、葉玉美、黃素梅、張文謙、何涵沂、邱仁飛、徐藝甄、宋玉珍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