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王祥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景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起訴不合程式,且不備其他要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之聲明:即希望法院如何判決,須具體明確,例如:「本院○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年○月○日製作之分配表,所載次序○被告之債權原本新臺幣(下同)○萬元,應減為○○元」(應特定執行事件之案號,並附上該分配表)。
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分配表之變更使原告取得之差額利益核定之,亦即須依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定之。請查報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利益為若干(並檢附計算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