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淑珍
被 告 藍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去除堆置於共有部分之電器、雜物、車輛,然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請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得陳明被告所有物占用共有部分土地之面積,再乘以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標的價額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