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李育禎
被 告 彥行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天相
複代理人 柯伊馨律師(113.2.1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2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