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林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