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蘇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朝鑫、精永立公司間民事訴訟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