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阿仁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蔡阿仁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寶山鄉雙林段224、230、231、232、23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姓名不缺漏)、異動索引,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即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