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先位原 告 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宏
備位原 告 徐瑾等181人(詳如起訴狀所附名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