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蔡育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3,7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