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錂
代 理 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洪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17,029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