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元大牙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士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相對人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