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百歐精準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彰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