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7,808元【計算式:(按人民幣匯率1:4.497元換算之本金6,961,387元)+(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379,453元)+(強制執行費5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